烟台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含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1)按一档缴费的,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90%比例报销;在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院住院的按7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58%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45%比例报销。
(2)按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90%比例报销,二级医院按72%比例报销,三级医院按60%比例报销。
温馨提示:
居民医保住院年度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800元;第二次住院按50%比例执行;第三次及以后住院每次按100元执行。
恶性肿瘤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多次因放疗、化疗、靶向药物治疗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扣一次年度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