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一、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账户,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7%左右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2%左右划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缴费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左右划入个人账户, 但本人上年度养老金高于缴费单位本年度平均缴费基数的,以本人上年度养老金为基数划入。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一般不得提取现金。职工调动工作时,其个人账户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并继续使用。
个人账户查询方式:持卡到相应银行网点的ATM机,可进行医保账户查询即可,也可在省医保局官微“湘医保”上进行查询。
二、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即为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