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按照下列规定时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一)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和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连续足额缴费三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期满后三个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到本市,在三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的,参保人员自接续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退役军人、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用人单位中断缴费不超过一个月并按照规定补缴的,参保人员连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补齐中断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的可以补齐中断缴费,在连续缴费三个月后的次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参保人员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由用人单位参照职工医保政策承担相应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