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个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二的比例、其他用人单位按照百分之六点四的比例缴纳。
用人单位新增或者减少参保人员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相应调整确定;新成立单位参保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实际工资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计算;超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计算。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省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百分之六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