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
那么,这次新实施的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在申请条件方面和之前的有什么区别呢?以下是大家最为关心的十问十答:
01
Q:主城区与分城区公租房的申请政策还有不同么?
A:取消主城区与分城区申请公租房条件的不同,统一按照新政策执行。
02
Q:单身人士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租房么?
A:可以申请。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03
Q:申请临港新片区公租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A: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2.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
3.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
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
04
Q:我不是上海户口,也还没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租房吗?
A:满足以下条件可以。
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由就业单位承诺在临港新片区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并由就业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就业单位应为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其它应满足基本的申请条件。
05
Q:我是单位的人事,想通过单位给员工承租临港新片区公租房,应该怎么操作?
A:首先,您需要在临港新片区公租房网上申请平台www.shlggzf.com上进行单位注册,单位应满足注册、生产、经营、办公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且无不良记录。同时入住员工需满足第三问答中申请临港新片区公租房需要具备的其中一个条件。
06
Q:新修订发布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申请条件中有哪些优化呢?
A:为及时解决新来沪入职人员阶段性住房困难,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
居住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年限由“二年以上”优化为“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社保年限: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由“达到一年以上”优化为“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07
Q:如果我在临港新片区有产权房或已享受其他保障住房政策可以租赁临港新片区公租房么?
A:不可以。
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08
Q:需要哪些申请材料?
A: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八)由单位申请承租的,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情况、员工数量及涉法涉诉情况等材料复印件。(九)其他相关材料;
09
Q:我是单身,可以租赁二居室吗?
A:年龄达到就可以租赁。在最新的供应标准中:
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其中单身男性年满24周岁、单身女性年满22周岁可申请二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申请家庭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可租赁一套三居室住房。
10
Q:临港新片区公租房可以租赁几年?
A: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租赁合同到期后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2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和原政策不同之处:
原文件规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主城区房源实行一年一签,租期不超过3年,分城区房源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新文件统一修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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