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配租资格有效期内,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申请人应当在合同终止后的 10 天内,书面告知街道(乡镇)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终止阶段将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终止时间在当月 15 日及以前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在 16 日及以后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租金补贴。如有提前发放的未使用的租金补贴,申请人应当会同出租人退还住房保障机构。
租金补贴如何发放?
租金补贴的实际发放起始时间,住房保障机构在收到材料后,予以审核确定。租金补贴原则上按季度发放,并直接支付到住房出租人收取住房租金的银行账户。起始时间在当月 15 日及以前的,当月按一个月标准发放;在 16 日及以后的,当月按半个月标准发放。起始时间的月份不在当季度首月的,第一次按该季度实际应发的月份发放,后续按季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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