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
1.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报销15%,
2.退休人员报销10%;
3.乙类药品费用报销25%;
4.高精尖检查治疗费报销30%。
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1.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报销比例20%;
2.乙类药品费用报销比例25%;
3.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报销比例30%。
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含)以上医院700元;
2.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
3.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
参保人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治疗支付标准
1.三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500元,第三次400元,以后为300元;
2.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400元,第三次300元,以后为200元;
3.一级医院第二次住院起付线300元,第三次200元,以后为100元。
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包括住院和门诊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费用)。
慢性疾病、特殊疾病、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慢性疾病、特殊疾病和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线为700。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
门诊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报销比例是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是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报销比例是80%。
住院报销比例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在职职工报销比例40%。
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