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持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全天禁止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行驶。
二、柴油货车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三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三环路)。
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在柴油货车低排放区内行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范围:沈阳二环路以内全部区域(不含二环路)。由东二环高官台街起至新立堡东街、沈水东路连接南二环的沈水路、玉屏路、揽军路连接西二环重工南街、重工北街至北二环白山路、陵北街、金山路、观泉路连接东二环高官台街。涵盖区域面积162平方千米。
全天禁止未到达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内使用。
四、机动车违反本通告禁限行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域内违法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破冰、除雪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限制。
六、本通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