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厦住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对我市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游览一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限额以上宾馆饭店住宿(过夜)的,按照住宿第1、2、3晚分别给予20元/间夜、30元/间夜、40元/间夜的补助,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条 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对我市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游览一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限额以上宾馆饭店住宿(过夜)的,按照住宿第1、2、3晚分别给予30元/间夜、40元/间夜、50元/间夜的补助,最多补助3晚,单个旅行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主体须为我市旅行社(在厦分社需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用良好。2020年1月1日至补助申报之日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条 申报主体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应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实时准确报送数据。申报奖励的团队数据若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不一致,不予以奖励。
第五条 申报主体需提交以下材料:旅行社招徕国内游客在厦住宿补助申请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电子行程单》(团队基本信息、导游信息、行程说明、游客名单必须真实准确) ;景区入园证明材料(景区订单截图或鼓浪屿轮渡船票截图);在厦住宿证明材料(住宿总表、住宿明细、发票复印件,发票抬头须与申请主体一致);信用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主体将纸质材料按照规范要求整理后邮寄或书面递交给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经统一审核、公示7个工作日后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拨付奖励。
第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可视情提请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申报数据验证核实。
第九条 申报主体伪造、虚报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全额收回已拨付资金。在此期间及资金收回后的2年内,市文化和旅游局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办理补助审核、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重大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限额以上宾馆饭店为旅游团队入住期间已纳入限额以上宾馆饭店名录的住宿单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以行政机关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检察建议书及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附件:1.旅行社组织国内游客在厦住宿补助申请表
2.住宿总表
3.信用承诺书(模板)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25日印发
附件:附件.doc(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