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育儿假】
《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2月10日),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育儿假假期。
每年的育儿假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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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方案》相关职工假期权益如何加强保障?
答:全市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假期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假期相关权益的,职工可向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表达诉求;或通过拨打12333热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