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入本市?
答:可以。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手续。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户籍现已转到外地,养老金需要办理转移吗?
答:不需要,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参保人员以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答:以2014年7月1日为制度衔接基准日。
基准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继续按照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与城乡居保待遇叠加享受。
基准日之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折算年限与城乡居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保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对不同意办理衔接的,可以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关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相互衔接?
答、可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