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有关精神,提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市医保局印发《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将本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调整完善为: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个人账户探索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其中,第(一)、(二)、(四)项内容,与国家要求保持一致。第(三)项内容在国家“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的原则下,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了可探索用于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支持购买本市补充医疗保险。
☞执行日期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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