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当对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具体如下:
一、申请条件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身份证
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
医疗诊治资料
三、申请地点
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6号政务服务大厅三楼E01-E28窗口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末及节假日休息。
四、申请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