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鉴定期限: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如果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