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假期返户籍地学生、异地学习(实习)学生在备案地已接入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可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均按到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相关规定核算待遇。在异地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本市门诊统筹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本市门诊统筹人头定额标准从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一次性划转其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供其门诊就医使用。
2. 临时异地人员(急诊)在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待遇标准支付。
3. 长期异地居住(工作)转院人员在备案登记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转院住院规定核付。
待遇具体计算方式:省内异地就医执行广东省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跨省异地就医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封顶线及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