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预科生、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主要以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等为参考依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优先认定贷款资格并录入预申请系统:
1.建档立卡脱贫户学生;
2.边缘易致贫户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烈士家庭子女;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6.高中、中职阶段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7.家庭主要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学生;
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9.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10.孤儿学生。
(二)贷款额度: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高专学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高于8000元的,按照8000元确定。
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贷款用途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相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按最新政策执行。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15年”确定,最短不少于6年(含),最长不超过22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15年”确定。
(四)贷款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五)共同借款人: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不做年龄限制);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籍在马山县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马山县;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其年龄应在25 周岁(含)以上,60 周岁(含)以下;
(6)未结清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