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含2年),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含1年),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
4.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承诺在1年内办理本市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及同住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2.未享受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
金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牵头协调规划、建设、管理和本区实施细则研究工作,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其实施申请受理和初审,区运营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房源供应和租赁运营管理等工作。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单位。
(一)个人申请的,可以单独申请或代表家庭申请。
(二)单位申请的,由单位为职工或其家庭集中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统一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
注:信息来自金安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