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本市市区户籍;
3、符合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规定:
1)对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从2020年度起按年连续不间断缴费。
2)符合参保条件时距待遇领取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4、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二、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下:
1、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①男满60周岁
②女干部满55周岁
③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 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和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④对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 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①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2、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3、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