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且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用人单位女职工。
生育津贴申领条件:
1.申请:参保职工结算生育医疗费待遇后,参保单位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生育津贴支付”填写员工生育结算信息,系统校验成功后提交申请。
2.受理:系统自动受理。
3.审核:后台工作人员完成对参保单位提交数据审核、结算、复核等工作。
4.拨付:基金财务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及银行拨付。
5.办结:用人单位查收女职工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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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政策
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