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

地方特产2022-03-24 03:45:02未知

哈尔滨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待遇

  1.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哈医保规〔2019〕5号)规定执行。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包括《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目录范围内药品和项目不区分甲、乙类。

  2.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参保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参保人员进行产前检查时应持《母子健康手册》,医务人员须准确为参保人员填写健康检查记录,确保基金支出安全、合理。

  3.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需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诊断证明或病历复印件、财税统一印制的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明细、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要件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待遇,待遇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4.按政策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参保人员,须通过哈尔滨市政务服务平台维护本人婚姻信息后,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结算生育医疗费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未启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男职工须通过哈尔滨市政务服务平台维护其配偶基本信息后,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生育医疗费。

  5.发生下列情形的生育医疗费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4)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5)本人要求的特需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生育津贴待遇

  1.生育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女职工结算生育医疗费用后,生育津贴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并发放,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

  津贴发放金额=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参保人员在境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保职工停止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三个月内续保并足额补缴的,参保时间连续计算;超过三个月续保的,从办理续保手续次月起计算生育保险缴费时间。

  3.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所在单位应足额缴纳两险合并前的生育保险费及两险合并后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

  4.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用人单位虚报、瞒报造成生育津贴发放有误的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本文标签: 参保  用人单位  津贴  医疗费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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