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职工范围应保持一致。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我市规定缴费。
(二)变更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我市未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直接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办理参保险种新增,并按规定缴费。
(三)注销登记。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地不同的,应终止原生育保险参保关系,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同一地区参保;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登记的人员,同步停止其生育保险参保关系;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等注销登记的人员,同步终止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