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
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本市户籍小孩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三、办理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如遗失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出示电子证照证明身份及《遗失申明》)。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注: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4为必选项,5为如有则必选项),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三、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
预约方式:
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
办理程序:1、提出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办理地址:
1、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2、南海分局、顺德区公安局、三水分局、高明分局各派出所户政窗口。
佛山市公安机关各户政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网上办理:
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办理。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下面以小程序为例: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注:线上办理只是预受理,预受理通过后还需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前台正式申办。
五、办理时限与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收费标准:办理不收费(证件按以下标准收取)。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