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暂住本市的华侨。
二、办理材料:
1、内地居民:
①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③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④户籍或登记备案地在我市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单位意见函原件。
2、所属部队驻地或户籍在我市的现役军人:
①交验军官证原件、复印件及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办理意见函原件;
②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③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3、暂住本市华侨:
①交验普通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②交验定居国外的有效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③按要求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④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⑤华侨不能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证件。
四、办理时限:
1、首次申办、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7个工作日。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7个工作日。
3、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4、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并经批准加急办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因赴香港或者澳门治病、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奔丧、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情形的。
五、收费标准:
1、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
2、一次签注15元;
3、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
4、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120元;
5、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160元;
6、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