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二)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三)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一年以内;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取得房产证后三个月以内;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三个月以内
(四)购买自住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须为购房人作阶段性担保
(七)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