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日计发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1、生育婴儿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人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3、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4、分娩室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