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以上为根据申请情况,可能需要的材料,实际材料以现场情况为准。
资料要求
1.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水笔填写,加盖正本公章)。
2.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应一人两张复印件,复印请清晰、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面中(出示原件)。
3.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本市户口薄复印件,需复印全部文字页,复印至空白页止。(出示原件)。
4.携带子女家庭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5.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为上海市公共户口需提供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户籍证明原件或者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出示原件)。
6.主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上海市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之前持有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正反面复印件(出示原件);办理居住证持有的副联复印件(出示原件)。
7.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1)单身∶单身未婚证明;2)已婚:结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3)离异: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单身未婚证明。
8.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9.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协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联系单回执》原件。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10.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五年内在沪有过买卖(含期房买卖)或房产动迁需提供相应材料。
11.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出示原件)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可提供在职证明原件。
1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的本市社保缴费证明(须本市各区社保中心自助打印,网络打印无效)。
13.所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所在单位为公益性组织或法律援助机构等需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加盖正本公章)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
所在单位为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正本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供加盖正本公章及公司当前一年缴税单复印件(出示原件)。
14.在申请或已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的主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须携带《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确认书》或相关材料前往原申请本市公租房的运营机构办理取消并办结原申请资格,凭借回执单作为材料之一方可申请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登录证明》或已入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内的申请人员,须至该项目房源管理所在地的运营机构办理退租手续,凭借退房单作为材料之一方可申请长宁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
其他资料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办理地点:居住地所在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社保缴费证明办理地点: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