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企的物业,以及镇(街、园区)和所属企业的物业,对承租企业免收2个月租金;协调村(社区)集体物业对承租企业减半征收2个月租金(注:私人所属厂房物业不在此列,可双方自行协商)。
申请程序:
1.对于市直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自有物业、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自有物业,直接按政策执行,给予两个月免租。
2.对于镇街(园区)有关单位包括通过所属企业统租村(社区)集体物业后转租给企业的,同样参照执行,可以是4个月半租优惠,也可以是2个月免租优惠。目前各镇街、村集体正加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联系电话:市国资委规划发展科,22223029;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22831091;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228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