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湖南省医保发布《湖南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申请指南如下:
一、范围对象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中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转诊转院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其他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人员。
二、结算方式
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实行按月结算。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按照就医地支付范围和规定对每条费用明细进行费用分割,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计算出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以及各项医保基金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药机构。
参保人员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提供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支付。
三、申请资料
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资料包括: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汇总表;
2.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
3.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单;
4.协议医疗机构结算票据;
5.其它资料。
四、申请流程
办理流程概括为“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