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违规转租转借处罚规定
(更新时间:2021年9月26日)
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排查公租房(含单位租赁房)违规转租转借情况的通知》(沪房保障【2021】154号)精神,结合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及管理,各区公租房公司已联合区房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启动了针对违规转租、转借、擅自调换公租房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针对下列行为,将持续、深入、全面开展入户登记检查,一经查实违规情况,将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2.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应退回公共租赁住房,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各公租房项目将针对以上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此项工作将作为今后租后管理的常态化工作,滚动持续深入开展,请各位租户配合相关人员工作的同时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从自身做起杜绝违规转租转借等行为,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注:本文信息来源于宝山公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