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
1、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毕业5年内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
3、税收减免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 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 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 给予不低于50元/天的生活费补贴(含食宿费、交通费)。
用人单位补贴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高校毕业生,下同)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带动就业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2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以及16-24岁已登记失业的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