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 会保障时点确定的年龄,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3个年龄段,不同年龄段医保补偿政策不一样,具体如下:
1、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纳入社会保障时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发放1年的医疗保险补偿金。
2、对第二年龄段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一次性补缴一定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第二年龄段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补缴年限为年满16周岁不满47周岁的,缴纳1年;47 周岁(含)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周岁,缴纳年限相应增加1年。
其中,征地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参保对象本人继续按原途径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为上述人员统一办理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手续时,在避免与其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 (含企业参保欠费期) 重复缴费前提下,从办理补缴之月起依次按月向前补缴,最多补缴至参保者本人年满16周岁时止。征地前未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就业的,完成一次性补缴后,可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对第三年龄段人员,以纳入社会保障时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基准值,按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和个人之和),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三年龄段人员从补缴到账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按相关规定缴纳。征地前已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原途径享受相应待遇,无需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
4、被征地农民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以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为截止点,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每2年折算1年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部分按1年折算),最多不超过15年,其中:女性从年满36周岁开始每1年视同1年,最多不超过15年。征地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征地期间以及征地后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在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时点、但未完成参保缴费之前,第二、三年龄段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参保缴费到账后,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待遇资格审核后办理补报手续。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从保障被征地农民医疗待遇出发,自行确定经办方式。2020年7 月至本文件发布之前,被征地农民此阶段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条款处理。
6、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与被征地农民视同缴费年限重复计算。16周岁以下的在校学生学习期间及依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被收监执行期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