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157号)中明确的“全面落实参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并统一至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规定,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14126元,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不变。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将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70%,支付限额不变。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变。
将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调整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5%,支付限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