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项目 | 标准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27个月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25个月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23个月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21个月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18个月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16个月 | |
七级伤残 | 本人工资*13个月 | |
八级伤残 | 本人工资*11个月 | |
九级伤残 | 本人工资*9个月 | |
十级伤残 | 本人工资*7个月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
津贴标准:
项目 | 标准 | |
伤残津贴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90%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85%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80%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75% |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4318元、3457元、2595元。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注意: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项目 | 标准 | |
职工因工死亡 (含停工留薪期 内死亡),近亲 属享受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 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 上年全国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
补助标准:
配偶每月按照计发基数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照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计发基数。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因工死亡职工,为本人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为本人死亡时的养老金与工伤保险基金补足部分之和。
项目 | 标准 | |
因工死亡人员 (含停工留薪期 内死亡或一至四 级工伤职工停工 留薪期满后死 亡),按月发给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计发基数*40% |
其他供养亲属 | 计发基数*30% (每人每月) | |
孤寡老人 或者孤儿 | 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加发10% (每人每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