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
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
办理条件:
在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
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
办理材料:
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并提交办理材料原件,主要包括:
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
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
新生儿父或母《结婚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