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可以通过四区落户、积分落户、人才落户的方式将户口迁入南京。
申请人确定落户地点后,应当区分情形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直系亲属的具有不动产产权证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给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赁性住宅用房、与单位办理公有房屋租赁的住宅用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公有房屋租赁证住宅用房落户,登记为家庭户。
不具备前二款落户条件的,可在申请人录(聘)用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落户在单位设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
不具备前三款落户条件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的社区户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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