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或配偶在浙江购房,且在南京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如符合南京住房公积金规定的提取条件,可以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申请人配偶同在南京缴存的,可以一并参与申请。
异地购房提取南京公积金条件:
【购买预售、现售、二手(含法拍)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共有产权房)】
1.在南京市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外地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2.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3.若购买的房产在《不动产权证书》发证之日前一年内发生产权变动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间隔时间须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