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付标准
每一结算年度的住院起付标准
⑴学生和少年儿童,当年度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不分医院级别,统一为5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250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⑵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5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当年度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为首次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均为100元。
⑶凡在本市广济医院、精神病福利院、太仓安康医院就医,经确诊为精神病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住院结付比例
1.学生和少年儿童,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2.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和征地保养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计算起付标准后,其余部分根据其本人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75%;4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0%;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85%,20万元至35万元的部分,医保基金结付90%。
3.连续住院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住院结算,超过180天的部分按再次住院处理。
4.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以35万元为封顶线;超过封顶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