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实施《办法》与之前的相比,有什么区别?
原《办法》不分章,共28条。修订后的《办法》分总则、生产与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停放与充电、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6条。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保障安全、规范秩序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重点对影响安全和秩序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
1、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部门在道路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2、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
3、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4、增加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规定。
5、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
6、增加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
7、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
8、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管理制度。
2、《办法》实施后,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如何登记上牌?
1、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在本自治区道路上临时通行。
2、在办理注册登记上牌时,所需手续和证明材料没有变化,办事群众只需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车辆合格证即可。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还需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持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4、办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或者委托代理人代办。代理人代办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和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书。
3、电动自行车是否需要驾驶证,及购买保险?
目前,电动自行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但是,鼓励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所有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备注: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4、个人电动自行车交易,如何过户?
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
申请办理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是下肢残疾人并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转移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确认车辆,当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受让人要求变更号牌的,收回原号牌,核发新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以前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还能用几年?
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是指既不符合旧国标又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根据《办法》规定,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建议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收等方式提前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6、《办法》修订实施后,交警部门会采取那些管理措施?
《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区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突出管控重点,常态化整治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逆行、占道通行等重点违法行为,对无牌无证、使用伪造、变造、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超员等违法行为,将适时开展集中整治。深入劝导查处驾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增强驾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的意识,有效保护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防范外卖行业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问题。
7、《办法》修订实施后,电动自行车违法驾驶人面临那些处罚?
1、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五十元罚款;
2、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4、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吸烟、饮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5、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酒后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