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最新调整时间为2018年8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具体标准为: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南京属于一类地区,相应标准如下:
1.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3.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