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情况,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五)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期限不足1年的;
(六)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机动车属于“黄标车”的。
需要注意
1、二车手异地交易登记只在试点城市之间进行。(新疆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城市名单)
2、二车手异地交易登记只在转入地或者转出地开具二手车交易发票,不可在第三地开具。
3、经人民法院判决、调拨、继承等不适用二车手异地交易登记。
4、原车主不能到现场的,需要公证委托他人开具交易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