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经园区认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园区家庭户籍的园区就业困难人员。
园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按社保法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档缴费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停止领取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享受:
(1)领取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