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林市城市道路电动轻便摩托车通行规定的通告
为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组织,结合桂林市城市道路轻便摩托车通行的特征和规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在桂林市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轻便摩托车通行规定调整如下:
一、允许电动轻便摩托车在全市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行驶。
二、具体通行规定
(一)设有摩托车专用道的道路,在摩托车专用道内行驶。
(二)设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月1日止,原摩托车通行规定不变。
特此通告
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