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产生的范围内医疗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具体报销范围包括:
① 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特定门诊);
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检查、化验、治疗项目、临床用血项目等医疗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医疗费用;
③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用耗材项目的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年度累计报销限额10万元;
④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药品费用,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的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和自费部分费用,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万元;
注意:普通门诊是不纳入保障范围。
异地就医住院:
对于经批准转院到广东省高水平医院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经批准选定的就医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对于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参保人,经政府办医保核报后在本人备案登记的就医地统筹区域内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