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商转公贷款偿还及结清
一、贷款归还
(一)商转公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二)转贷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偿还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转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归还商转公贷款本息,也可以授权公积金中心扣划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直接偿还商转公贷款。具体手续由受托银行按公积金中心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自商转公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在还清逾期款项及当期应还本息的前提下,转贷人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全部贷款本息,已按借款合同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做调整,不予退还。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转贷人不能办理提前部分还款。
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的,提前还款后由公积金中心重新计算剩余贷款的每月还款额或剩余还款期限;
(五)转贷人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银行将抵押的权利凭证等资料返还给转贷人。以房产抵押的,凭受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抵押注销证明,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二、转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扣划转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