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省外户籍居民办理还需提供居住证,本省户籍居民可不用提供居住证(自2020年11月20日起本省户籍居民在省(区)内异地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的注册登记业务,只需持身份证全省通办。)。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属于国产机动车的,收存机动车合格证原件。其中,属于使用底盘改装机动车的,还应当收存底盘合格证原件;属于进口机动车或者使用进口汽车底盘改装的机动车,收存进口凭证原件。
图源:福州交警微发布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网上核对购置税电子信息,群众不需再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纸质购置税完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核对,并收存;
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已实现联网核查的不需提供纸质原件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不提交;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出租车需提交
9、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书面委托原件,所有人为单位的委托书要加盖公章。
10、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