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受理条件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三条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应为本市号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注册登记日期为3年以内;
(三)安装固定的并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四)车辆通过公安机关营运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综合性能等级评定应当在二级以上;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新能源纯电动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
(六)车辆运行信息应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
(七)车辆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
(九)满足本市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由已许可在本市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车辆所有人委托书或合作意向书,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四、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五、申请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七、呼和浩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证配发 网上预审地址:呼和浩特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