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内住院起付线标准
首次住院三甲医院为1000元,三乙医院为800元,二级医院为500元,二级及以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300元。二次住院治疗起付标准降低30%,第三次及以后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9万元。
住院医疗费用 | 在职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三甲 | 三乙 | 其他 | |
起付线-20000(含) | 88 | 90 | 92 | 89 | 91 | 93 |
20000-50000(含) | 90 | 92 | 95 | 91 | 93 | 95 |
50000以上 | 95 | 96 | 98 | 96 | 97 | 98 |
三、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
办理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备案人员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住院报销比例执行我市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可在区内异地定点医院直接划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无需办理转诊转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