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准入(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1. 户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的家庭。
(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申报)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 户籍在县城三个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常住人口家庭。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7123. 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家庭。
2. 属外地户籍
具备外来务工人员相关条件的可向暂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原件、复印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相关住房保障部门的住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