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解决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时间与医疗保险缴费周期不一致,而产生的参保人员未缴费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享受医保待遇的死亡人员欠费无法追缴等问题,经研究,决定统一调整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周期
(一)范围
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
(二)缴费周期及基数
1.缴费周期。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按照业务年度执行,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过渡期为半年,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2.缴费基数的确定。参保单位依据上年度(业务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过渡期内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执行。
3.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缴费年度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全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周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周期统一调整为按照业务年度缴费,即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延用上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在向税务部门推送核定信息时,需增加征集有效期。过渡期内未缴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属地相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