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生育津贴为参保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个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人上年度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
▶正常分娩的,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生育津贴;
▶难产或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十五天生育津贴;
▶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五天生育津贴;
▶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生育津贴;
▶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享受九十八天生育津贴;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三天生育津贴;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一天生育津贴;
▶结扎或复通输卵管的,享受二十一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发放给个人。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且工资标准高于或等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职工不再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但工资标准低于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发放工资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发放给职工个人,不得截留挪用。